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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(暂行)管理办法
时间:2022-12-27 来源: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:35
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自 贡 市 财 政 局
关于印发《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 (暂行) 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市级有关部门,各区(县) 市场监管局、财政局、市市场监管局 高新分局:
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,强化知识产权 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管理和服务水平,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,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《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 运用激励(暂行)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 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附件: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(暂行)管理办法
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自贡市财政局
2022 年 12 月 13 日
附件
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(暂行) 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,强化 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管理和服务水平, 优化知识产权发 展环境, 根据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 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》(川办发〔2019〕58号)、《四川省省 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川财建〔2022〕33号)、《自贡 市“十四五”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 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该项激励由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 本着“公 开透明、科学管理、注重实效、利于监督”的原则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
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负责激励政策的实 施,具体负责:
(一)编制年度激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;
(二)组织对激励资金申报的审核、公示、拨付;
(三)依法监督检查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;
(四)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。
第三章 激励的对象、范围、标准和条件
第四条 激励的对象:
(一)在自贡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法人 单位;
(二)权利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地址在自贡市 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;
(三)在自贡市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。
第五条 激励的范围和标准:
(一)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(PCT)途径授权发明专利, 在美国、日本、韩国、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, 每个国家(地区) 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激励资金;在其它国家(地区) 获得授 权的,每个国家(地区)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激励资金; 同 一发明被多个国家(地区) 授予专利权的,最多激励2个国家(地 区)。
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。
(二) 对新注册境外国家(地区) 商标的,每件商标激励额 为 1000 元,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激励商标件数不超过 2 件。
(三)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20 万元激励资 金。
(四)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 企业的,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激励资金;对首次 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,给予 5 万元的激励资金。
同一年度符合本款规定 2 个以上条件的, 只按最高标准执 行激励一次。
(五) 对新获得“中国专利奖”金奖、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 人分别给予每件20万元、15万元和10万元激励资金。
(六) 对获得“中国外观设计”金奖、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 予每件 10 万元、 5 万元和 3 万元激励资金。
(七) 对获得“四川省专利奖”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 等奖和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, 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、 6万元、3 万元、 2万元激励资金。
(八) 获得市级以上开展专利导航(专利分析) 立项支持的 企业,给予 5 万元激励资金。
(九) 鼓励发明专利运用维护。发明专利从第 9 年开始, 每 年每件激励金额为 1000 元,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激励不超过 3 万 元。
(十) 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。对通过自 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商标权、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、 担保费, 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所支付的评
估费、担保费 50%的激励资金。单个单位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 过 5 万元。
(十一)支持知识产权保险。企业购买专利、商标执行保险, 专利、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。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50% 给予投保人激励资金,单个单位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过 5 万元。
(十二) 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,给予 10 万元的 激励资金;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,给予 10 万元的激励资金。
对既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又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的单位,只给予一次性激励。
(十三)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和企业(不含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)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, 对取得知识产权师、高级知识 产权师、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,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,按 1000 元/人、 2000 元/人和 5000 元/人标准给予激励 资金。对取得专利代理师的, 按 2000 元/人给予激励资金。取得 职称的同一人同一职称, 只激励一次,不重复激励。
(十 四 ) 对 首 次 通 过 《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》 GB/T29490-2013 认证并获得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》的 企业,给予 4 万元激励资金。
第六条 激励的条件:
(一)申请激励的专利、商标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 无知识 产权权属纠纷。
(二)申请激励的专利、商标的利权人存在多个时,由第一 利权人提出,激励资金由利权人协商分配。
(三)激励对象近 3 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 戒名单。
(四)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《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 规定》和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》所列非正常申请专 利行为和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获得的专利、商标不予激励。
(五)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, 其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 专利权人地址在自贡市行政辖区内。
(六)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, 与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不 重复申领。
(七)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,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。
第四章 申请激励资金需提供的资料
第七条 申请激励资金需提供的资料:
(一)填写《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资金申请表》。
(二)申请人为单位的, 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 公章); 申请人为个人的,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 件及其复印件(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学生证等)。
(三)按照申请表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应材料。
第五章 申办流程
第八条 激励资金的办理程序:
(一)申请: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 识产权局)。
(二) 受理审查: 由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 受理申 请登记,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, 材料齐备的受理登记。
(三) 公示:审查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 集中公示 5 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,不给予激 励资金。
(四)拨付: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 按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,将激励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。
第九条 申请办理时限要求: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激励项目, 由申请人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项目激励。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第六章 经费管理
第十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:
激励资金的管理, 按照自贡市财政局、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制 定的《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自财教〔2020〕 78 号) 有关规定执行。
激励资金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, 须专款专 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, 并主动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激励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按照每年的绩效 评价要求,组织实施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,形成绩效报告, 报市财政局备案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十一条 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、有效的材料和凭 证,对于为套取激励资金而恶意弄虚作假的, 一经查实, 取消其 激励资格、追回已激励的经费、 3 年内不受理其激励申请、列入 信用“黑名单”等, 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; 情节严重的, 依 法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第十二条 办理激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、 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按照国关法 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“同一年度”指的是当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3 年。 各县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,制定相应激励办法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(市知识产权局)负责解 释。
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资助、奖励、激励政策同时
废止。